鑒於營利事業過去藉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CFC),本國營利事業及關係人對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公司持股達50%以上,或未達50%但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諸如人事或財務決定權),屬於CFC,跨國企業在盈餘管理運用不同國家稅制差異,利潤移轉使所屬本國國內稅基侵蝕,指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設立由其直接或間接控制之外國企業,將利潤移轉並保留於CFC,透過控制CFC的股利政策,保留不分配原屬我國的所得,規避我國納稅義務影響本國稅收,國家的租稅收入短少,限制本國財務資源配置與財政政策規劃,進而使經濟發展產生阻礙或停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