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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稅捐機關須證明欠稅人有逃避執行事證才能假扣押財產
作者 林文義
中文摘要
假扣押欠稅人名下財產,是稅捐機關課稅的利器,但是法院最近已指出,並非納稅人發生欠稅,稅捐機關就可假扣押欠稅人財產,稅捐機關須先證明欠稅人有「規避稅捐執行」的事證,才可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按稅捐稽徵法規定,當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於繳納通知文書(即通稱的稅單)送達後,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
起訖頁 9-10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240315 (47:5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該期刊-下一篇 稅務新聞報導Vol.47 No.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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