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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財稅法令半月刊
20240215 (47: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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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財會人Q&A Vol.47 No.03
作者
財稅法令半月刊稅務諮詢部
中文摘要
問: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法院調解書,到地方稅務局詢問是否需繳納印花稅?
答:夫妻其中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不動產,經持憑不動產移轉契約書;或夫妻其中一方死亡,經提出全體繼承人同意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均非屬印花稅之課徵範圍,無須繳納印花稅。
起訖頁
50-50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240215 (47:3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該期刊-上一篇
墊繳之遺產稅不應課徵贈與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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