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原意即憲法規定被制定、修改時的含義。目前,中國憲法原意的生成和更替在理論上缺乏比較系統、相對清晰的時間定位,此種現狀不利於憲法原意解釋方法的自立和自足。憲法原意具有規範與歷史的雙重維度,它以憲法規定為基礎,生成於制憲、修憲之時並且更替於修憲之際。在中國語境下,它的生成時間與制憲、修憲的過程基本重合,始自執政黨的特定中央組織公佈最初的制憲、修憲決定,終於全國人大通過憲法(修正案)草案。憲法原意解釋應當區分制憲史、修憲史與其前後的歷史,後者對憲法原意有所牽涉但本身並不承載憲法原意。憲法原意的全面更替和局部更替分別由全面修憲和局部修憲予以實現。在憲法原意的全面更替之中,制憲時以及既往修憲時的憲法原意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回溯。就憲法原意的局部更替而言,憲法修正案是限定其範圍的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