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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 (18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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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民法典》第501條(合同締結人的保密義務)評注
作者
尚連杰
中文摘要
《民法典》第501條的保護對象從“商業秘密”擴大到“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其旨在維護合同關係中公平的競爭秩序,抑制不正當行為。違反保密義務一方承擔的實質上為侵權責任,特定情形下存在與違約責任的競合。對保密義務的違反不以當事人明示應予保密為前提,通常表現為洩露或不正當使用。在可歸責性問題上,不宜限於故意,從而強化對受害人的保護。在解釋論上,應先按照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實際損失計算賠償數額,當實際損失難以計算時,應按照侵權人所獲利益並考慮其貢獻度確定賠償數額,最後再依次考慮許可使用費和法定賠償。
起訖頁
177-190
關鍵詞
保密義務
、
商業秘密
、
侵權責任
、
損害賠償
、
獲利返還
刊名
法学家
期數
202103 (185期)
出版單位
中國人民大學
該期刊-上一篇
印證、最佳解釋推理與爭議事實證明方法──兼與周洪波教授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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