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完善了動產抵押的變動規則,擴張了動產擔保的類型。在多種制度供給下,為了協調動產擔保不同制度的法律適用,減少衝突,需要區分交易類型和動產類型進行分析。正常經營活動中的買受人無需關注動產上的權利負擔,無論該負擔是否登記,無論買受人善意與否,其物權取得均不受影響;正常經營活動以外的買受人則負有謹慎的注意義務,明知特定動產可能擔保或者未查詢登記,將會承受不利的後果。不同的動產類型可以適用的擔保方式不同,法律效果也有差異,相對於經營主體較為固定的設備或者消費者的消費品,可以設立所有權保留、融資租賃或動產價款擔保;針對經營主體以流通為目的的存貨,更適宜設立“浮動”式擔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