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捕是一項身體技藝,其對偵查人員之資質的要求,在內容上與對法官的資質要求有所不同。由此切入來認識公安的內部構成和檢警關係,便具有了不同的視域。在檢察院的反貪反瀆職能轉隸後,由監察委負責抓捕的涉案人員之數量和構成發生了較大變化。從保障抓捕行動的技術需求出發,持槍權和法警、武警配合的問題亟待重新審視。由於抓捕總是處於具體的場域內,而在強制實施抓捕時武警的作用突出,故而武警在司法體制中的地位趨強。抓捕後將涉案人員帶離現場和押解的行動有著豐富的細節,從而對於一些訴訟制度的構建具有基礎性的決定意義。作為偵查行動技術的抓捕,對國家意志在刑事訴訟中的實現處於基底位置。但是,目的不能說明手段正當。以行動為導向的刑事訴訟法學研究,與從一個元敘事出發進行公理體系的理論推演,這兩種方法具有知識互補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