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是一種純粹客觀的物質性力量,其對社會治理的參與,需要借助於社會共同體所分享的共識發揮作用。就此而言,法律可被理解為一種想像的力量。法律作為社會共同體的想像而獲得力量,同時也通過生產想像而作用於社會共同體的建構,在實踐中表現出建構社會共同體的技術。法律修辭通過將話語組織起來的方式,在社會中生產關於法律的想像共識,從而成為一種社會共同體的建構技術。法律修辭既能通過敘事來指引關於共同生活經驗的想像,以歷史和現實中所分享的共同經驗形成認同,從而建構社會共同體;又能通過論證來指引關於共同價值觀念的想像,使彼此激烈衝突的不同價值觀借助修辭的軟化而達成某種程度的共識,並通過關於價值判斷的認同建構社會共同體。法律修辭的這些特點,使之在形成共識時所達成的更多是相對共識而非絕對共識,表現出模糊的特徵,從而達成不完全理論化合意來回應現代社會中價值判斷的多元分歧,更有利於社會共同體的建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