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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合同法》第261條(工作成果的交付與驗收)評注
作者 黃喆
中文摘要
承攬工作未必能夠現實交付,因此不能一概認為承攬人履行債務以交付工作成果為必要。驗收是定作人的權利;在滿足驗收條件的前提下,定作人有驗收義務。驗收以定作人認可工作基本符合合同為核心內容,還包括可能情況下的實體受領。除了典型的驗收外,還有一些特殊的驗收如部分驗收、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權後的驗收、以及擬制驗收。驗收義務的發生前提是工作完成。不合理的拒絕驗收,既發生債務人遲延,又產生受領遲延的效果。驗收後,承攬人履行階段終結,報酬請求權到期,價金風險和瑕疵證明責任轉移於定作人。
起訖頁 175-190
關鍵詞 承攬合同交付驗收擬制驗收
刊名 法学家  
期數 202003 (179期)
出版單位 中國人民大學
該期刊-上一篇 中國企業在美國反壟斷訴訟中的挑戰與應對:基於對相關判決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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