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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67條(分期付款買賣)評注
作者 郝麗燕
中文摘要
《合同法〉第167條的適用不區分是否為消費者買賣。為保護買受人,解除合同時第167條第1款應當與第94條第3項聯合適用。買受人遲延支付分期付款超過總價款的1/5,出賣人催告無果後,出賣人可以終止分期付款約定,進而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剩餘價款,也可以解除買賣合同。要求支付全部剩餘價款和解除買賣合同之間是選擇性競合。買賣合同被解除的,買受人返還標的物後,要支付“使用費”。計算“使用費”時約定優先;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有租賃市場的,根據一般租金計算;沒有租賃市場的,按照買受人使用期限和總使用期限的比例計算。買受人還要對因非正常使用標的物引起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起訖頁 172-190
關鍵詞 分期付款買賣催告解除權終止權使用費
刊名 法学家  
期數 201909 (176期)
出版單位 中國人民大學
該期刊-上一篇 間接正犯消解說之審視與批判:基於單一制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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