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界對“宜興冷凍胚胎案”的既有討論過於關注“冷凍胚胎的法律屬性”,而無論是一審判決中對繼承權的認定,還是二審判決中的處置權和監管權,都不依賴於對冷凍胚胎法律屬性的界定,而是依賴於更為一般的權利論證。該案的一、二審判決提供了兩種不同的基礎性理由,一種是基於“生育目的”來討論權利是否存在,而另一種是基於“利益”來證成權利,背後分別體現了“意志論”與“利益論”的權利理論。比較而言,在理論上,利益論是一種更具有綜合性的權利理論;在現實層面,利益論能夠更開放地面對複雜的關系,體現出權利的動態性特徵。我們需要走向一種中國式的利益論權利理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