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普及、電子商務發展後,境外事業不需要在買受人所在地國設置有人力或物力即可進行營業,可直接透過網際網路即能完成交易。對於營業稅之影響,就銷售客體屬性面,除傳統銷售貨物及有形勞務外,增加銷售電子無形勞務之營業模式。就營業稅納稅義務人面,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增訂第2條之1、第6條第4款之前,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下稱外國之事業等),依其在我國境內有無固定營業場所,分別以該固定營業場所、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勞務買受人為納稅義務人(營業稅法第2條第1至3款、第6條第1至3款參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