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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第3131號判決   全文下載 全文下載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留存物是遺留在犯罪現場之物,或由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出於自由意志主動提出或交付,並未有國家機關之強制力介入,非屬強制處分。但一經留存,即發生與扣押相同之效果,無法由司法警察機關任意處置,更不許相關人逕行撤回原任意性意思表示而取回。另外,認為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1第2項同意扣押規定要求之先行告知義務,是執行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強制處分時,始有適用,非留存程序所予準用。
起訖頁 1-2
關鍵詞 撤回告知義務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2405 (2024: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實質幫助——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37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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