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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16號   全文下載 全文下載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又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5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夫或妻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5年內處分婚後財產,須主觀上有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分配之意思,始得將該被處分之財產列為婚後財產,且應由主張夫或妻之他方為減少己方對於剩餘財產分配而故為處分者,就其事實負舉證之責。
起訖頁 1-3
關鍵詞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剩餘財產分配追加計算舉證責任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405 (2024: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離婚——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12號
該期刊-下一篇 法官迴避制度——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3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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