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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405 (2024: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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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向第三人為清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8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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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金融機關存款戶之存款,如為第三人憑真正之存單、存摺及印章所冒領,依其情形得認該第三人為債權之準占有人,且金融機關不知其非債權人者,依民法第310條第2款規定,金融機關固得對存款戶主張有清償之效力,存戶即不得請求金融機關返還同一數額之金錢。惟該第三人倘非債權之準占有人或金融機關明知該第三人非債權人,亦無民法第310條第1款及第3款所定情事,則金融機關向第三人為清償,對於存款人即不生清償之效力,存款戶自非不得行使寄託物返還請求權,請求金融機關履行債務。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向第三人為清償
、
存款戶
、
準占有人
、
寄託物返還請求權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405 (2024: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同時履行抗辯權——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09號
該期刊-下一篇
保固保證書——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7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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