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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四則北高行判決看跨國同婚——兼論涉民法修正草案
作者 王禹川
中文摘要
隨著《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下稱施行法)於2019年5月24日通過,宣告我國同性婚姻合法化,中華民國因此成為亞洲第一個立法保障同婚的國家。當多數期待成婚的同性伴侶高聲歡呼的同時,卻仍有一群跨國同性伴侶默默承受著想婚婚不成的苦澀。跨國婚姻本屬於涉外民事事件,自應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稱涉民法)處理之。在施行法通過後不久,司法院旋即發布函釋,謂因涉民法第46條係本國法主義,故施行法施行後,國人除與承認同性婚姻之國家人士可成立該法的第2條關係外,與未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人士締結之第2條關係,在我國將不被承認1。甚者,綜觀現行法制,我國對於涉外同婚的成立及程序,呈現一國四制的情況。除依函釋所示情形外,在外國不承認同婚之情況下,尚有19國除適用涉民法外,須再依行政法規之要求進行境外面試,但卻因無法先取得本國結婚登記,而不具備面試資格。另針對大陸地區人士,雖非循涉民法為之,而係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依行為地法,即我國法為其準據法,卻同樣因無法先於中國取得合法婚姻登記,而不具備行政法規所設機場訪談之機會。在我國同志婚姻推動上,涉外婚姻之保障顯然係重要但尚欠規範之一塊。不僅是對少數人婚姻自由保障的不足,更可能是對於外國人在我國平等權侵害之疑慮。此被視為健全同婚保障下,最急迫的議題之一,正是2022年第20屆的同志大遊行「無限性」的其中一項主張。
起訖頁 81-107
刊名 司法新聲  
期數 202403 (145期)
出版單位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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