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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2404 (2024: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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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不得治癒——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06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刑事訴訟法第181條之拒絕證言權,係為避免證人因證述,致其自身或與其有第180條身分關係之人因此受刑事追訴、處罰,而賦予證人得就「具體、個別」之問題拒絕作證之權利。證人於審判中針對個別問題主張行使拒絕證言權,除應依第183條第1項規定,將拒絕證言之原因釋明(依但書規定,得命具結以代釋明),其拒絕證言之許可或駁回,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由審判長審酌後,予以准駁,非證人所得自行恣意決定;若審判長不察,於上開情形一律概括許可證人行使拒絕證言權,乃有關調查證據之處分違法,不因當事人未異議而得視為治癒。
起訖頁
1-2
關鍵詞
不得治癒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2404 (2024: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指揮犯罪組織——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第426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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