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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凌虐——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188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刑法第304條所稱脅迫,不以施加言語恐嚇為限,當下揚言以不利益之手段加以要挾固屬之,其他如依行為人行為時之客觀情勢,已達足以壓制被害人「意思決定自由」與「意思實現自由」之程度,令其心生畏懼,被迫曲從,亦屬脅迫。例如:對方人多勢眾,或係因雙方有上司、下屬或師生之服從關係,致被害人懼於權威,若對於被告之不當監督、管教行為不予服從,將生未來職場或學習生涯障礙,致心生畏懼,即屬適例。另就刑法「凌虐」概念,本判決參考立法理由,並認為對被害人所施屬凌虐之強暴、脅迫行為雖不限時間、方法、次數,亦不以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有無為要,然仍應視個案行為態樣,及對被害人身體上或精神上所造成之苦痛程度綜合觀察,判斷被告所為是否屬凌虐行為,亦即該行為符合社會常情所謂殘忍、不人道之標準,即足以評價為凌虐行為,反之則應依各該行為情狀分別論罪,並非所有強暴、脅迫行為均屬凌虐行為。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凌虐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2404 (2024: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轉讓禁藥罪——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243號大法庭裁定【法規競合下的自白減刑規定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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