腦血管疾病致病原因不只一種,發病的危險因子複雜,促發因子又包括:外傷、體質、飲食習慣、氣溫、吸菸、飲酒、藥物作用及工作負荷等。如何認定為職業病,作為職災給付對象,至為重要。我國於1991年參考日本基準(1987年版)訂定「職業引起急性循環系統疾病診斷認定基準」,主要考量在於異常事件與短期間工作過重所引起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的急性發作者,2008年更名為「職業引起急性循環系統疾病診斷認定參考指引」,2010年再更名為「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認定指引」(2018年10月15日第四次修正)。依據該指引,要客觀評估:(1)目標疾病:勞動者罹患目標疾病。(2)確認發病時間。(3)工作負荷:負荷過重時的認定要件為(i)異常事件;(ii)短期工作過重;(iii)長期工作過重。勞動者之目標疾病具有時序性,且符合認定指引工作原因過重負荷要件者,勞工保險實務上會認定為職業疾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