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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404 (2024: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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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調解——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584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於民事法院成立之調解,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而訴訟上和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此觀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第416條第1項規定即明。此既判力之客觀範圍,依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規定,不僅及於既判力基準時點前所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亦及於其當時得提出而未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又調解中互相讓步所成立之和解契約,雖屬實體法上權利之拋棄或免除,然因既判力之遮斷效,當事人不得再為與該調解成立之客觀範圍及兩造之合意意旨相反之主張。
起訖頁
1-2
關鍵詞
調解
、
訴訟上和解
、
既判力客觀範圍
、
遮斷效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404 (2024: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抵銷抗辯——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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