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縣市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其依法設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產業,應予保障。」這一條文的精神在保障教育經費。今天台灣省十九個縣市中,教迌科學文化支出過百分之五十的縣市佔半數以上,其餘縣市也都超過害法規定的最低標準。然而,這個比率的正確性如何>財政主計人員有沒有高算教育科學文化支出的百分比?對害法一百六十四條其預算總額的一詞中的「總額」兩字,應作何解釋?要不要含鄉在內為其計算標準?要不要包含追加減預算及特別預算?要不要包含育捐、課業費及專款補助?省與縣市計算數育科學文化支出比率時有沒有重複的地方?這些都是亟待澄清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