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糾紛多元化解理念漸成共識,各種糾紛解決機制的結構性關係已成為當前法治實踐和理論研究的焦點。“楓橋經驗”60年的發展始終著眼於糾紛解決機制整體構造,為理解這些結構性關係提供了基本輪廓和豐富素材。以“楓橋經驗”為基礎,結合社會理論的發展,可以提煉出一種糾紛解決機制結構理論。這種理論主張糾紛解決機制結構是國家干預、社會自給及其與各種機制互動的結果,不僅可以解釋我國糾紛解決機制結構的形成變遷、近年來的結構緊張以及新時代以來結構調整的整體思路和深化調整的策略重點,同時也能說明“楓橋經驗”何以歷久彌新、具有廣泛適用性並從一種局部經驗上升為全域性要求,展示出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的重大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