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款優先權緣起於英國不動產抵押實踐,後經美國《統一商法典》第九編對抵押物範圍的擴大而獲得各國普遍認可。作為一項新增制度,有關於價款優先權的立法規定略顯單薄,加上司法實務經驗相對有限,從而引發適用困境。體系化是《民法典》的核心特徵。為價款優先權的適用紓困解難,宜著眼於體系化視角。一方面,構成價款優先權的諸要件緊密聯繫,彼此共同作用形成內部構成體系,既包括擔保物、被擔保債權以及二者間因果關係的嚴格限定,又有登記公示方面的特殊規則。另一方面,價款優先權的權利競存順位以及與相關制度的適用銜接構成外部規範體系,後登記的價款優先權僅優先於先登記的浮動抵押權而不包括先登記的其他意定擔保物權和留置權。如若多個價款優先權競存,宜按照登記公示的具體時間確定優先順位。功能主義為國際動產擔保立法所推崇,《民法典》也受影響,但這不足以為所有權保留與融資租賃的擴張適用提供充分說理。與此同時,保留所有權的必須性以及擔保功能的相互重疊也為限縮適用範圍提供正當理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