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一部上訴合法性,採用學理提出的可分性準則,進而主張本於立法目的之同一法理,當事人對於下級審判決全部提起上訴後,於上級審終局判決前,如符合可分性準則前提下,自無不許其撤回犯罪事實、論罪或刑部分之上訴,而僅就刑、沒收或保安處分部分上訴之理。本案中,被告對原審判決全部提起第三審上訴(檢察官則未上訴),嗣聲明撤回原審判決關於犯罪事實、論罪及刑部分之上訴,僅就沒收部分上訴,沒收部分與犯罪事實及論罪部分予以分割審查,既不發生裁判歧異情形,則被告上訴範圍,應為其聲明不服之原判決關於沒收部分,至於原判決犯罪事實、論罪及刑部分,並不在上訴審審理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