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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2403 (2024: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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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參與犯罪組織罪——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38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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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重申行為人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應僅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另單獨論罪科刑,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
又,因部分詐欺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致起訴後分由不同法官審理,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參與犯罪組織罪
、
最先繫屬於法院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2403 (2024: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預設密碼——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95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提供金融帳戶——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78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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