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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暫時狀態處分——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93號   全文下載 全文下載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為在本案請求尚未經判決確定前,就爭執之法律關係,所為暫時處分之保全程序。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立法理由載明:法院裁定准為定暫時狀態,僅係就當事人間爭執之法律關係暫為之處分,其所保全之權利,須經訴訟程序確定,故為裁定後,如該事件之本案尚未繫屬者,仍有民事訴訟法第529條限期起訴之適用。是定暫時狀態處分雖得採取履行性、給付性之滿足方法,仍屬暫時之保全處分性質,即令債務人即上訴人未於該強制執行終結前加以爭執,該執行程序仍不能成為終局之執行。倘上訴人就所保全之實體權利有爭執,應提起或聲請命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法院命債權人即被上訴人於一定期間內提起本案訴訟以確定其實體上權利義務存否,無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自不得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定暫時狀態處分債務人異議之訴實體上權利義務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403 (2024: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反訴主體——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913號
該期刊-下一篇 財報不實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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