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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403 (2024: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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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給付不當得利——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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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須一方受財產上之利益,致他方受財產上之損害,無法律上之原因,為其成立要件。因給付關係所成立之不當得利,一方受有財產上之利益,是否致他方受損害,取決於當事人間是否存有給付關係。於指示給付之情形,其給付關係分別存在於指示人與被指示人(補償關係),及指示人與領取人(對價關係)之間,被指示人與領取人間僅發生履行關係,並無給付關係存在。倘指示人與領取人間對價關係不存在,因領取人之受利益致生損害者,應為指示人而非被指示人。
起訖頁
1-2
關鍵詞
給付不當得利
、
指示給付
、
補償關係
、
對價關係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403 (2024: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土地使用同意書——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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