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立法院修正《地方制度法》第7條,賦予縣市合併、改制之法源;行政院則於2009年9月通過臺北縣單獨改制直轄市,臺中縣市、臺南縣市與高雄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並於2010年12月25日完成縣市之改制升格(李長晏,2013),我國由「二直轄市二十三縣市」,一舉改制為「五直轄市十七縣市」之行政區劃體制,由此,臺灣正式邁入新五都時代,在我國地方自治史上,此乃續法制化、經省之後,啟動第三波的地方自治體制變革(朱景鵬、吳松林,2010),我國中央與地方關係步入新局,而在五都各項改制計畫中,為使直轄市功能得以完備,於改制計畫書中規劃進行權責調整,將境內各運輸、教育、消防、醫院等改隸直轄市政府,其中教育部分,即是將境內各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之管轄權,由教育部改隸各直轄市政府,以符合各教育法規之規範及取得各直轄市內教育制度之一致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