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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擴大利得沒收之合憲性判決(113年1月26日) 一、本案事實: (一)本案聲請人紀OO與其配偶因民國107年5月及同年11月製造與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警持搜索票於二人製毒之租屋處及居所,分別扣得現金新臺幣(下同)3,302萬7,700元及1,200萬元,嗣檢察官認為情況急迫,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規定,於層報檢察長核准後,指揮員警再度搜索二人前開居所,並扣得現金5,206萬6,000元,合計3次搜索共扣得現金9,709萬3,7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