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2年度台上大字第99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裁定(113年1月24日)述要:一、本案基本事實:(一)本案第一審判決認定被告莊○○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提供其銀行帳戶之提款卡與密碼予不詳之人使用,嗣該不詳之人與其所屬之詐欺集圍成員,共同對於8位被害人施行詐術,致該8位被害人均受騙而分別匯款至被告所提供之金融帳戶,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等事實,論被告以幫助普通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罪,並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量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