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立法迄今已20餘年,惟促參案件之實踐經驗顯示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對於公私合作夥伴關係之認知仍有不少差異,對於如何建立互信、穩定之合作平衡仍處於學習或摸索階段。特別是在「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概念下,主辦機關往往陷於傳統政府採購制度思維,站在民間機構對立面看待促參履約關係,致使限縮民間機構之創意空間、減損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潛在效益。本文旨在探討當主辦機關身兼促參專案契約當事人身分,卻又兼具公法管制主管機關之雙重身分時,對於專案執行可能產生之影響,並探討主辦機關如何在此公、私交錯身分間扮演民間機構最佳投資夥伴。本文也期望透過提出初淺研究建議,提供未來促參執行層面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