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下稱促參)制度實行至今,在促參案各項評估分析獨缺「採促參模式是否較採政府採購模式為佳之分析」。目前因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下稱促參法)修法導入英國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 (PFI)制度提供重新思考,應如何分析個案採促參方式相較於政府採購模式是否更具效益機會。理論上,所有促參案均應進行定性或定量比較淨效益分析,除可確保政府資源有效使用,更可在主辦機關進行比較淨效益分析的同時,協助機關積極思考如何規劃及優化促參計畫以提高其比較淨效益。英國PFI之成本效益分析/經濟效益分析 (Value for Money, VfM)方法論雖為各國廣為採用,惟存在著部分理論缺陷、實務執行困難及國情差異。本文基於交易成本經濟學理論,以「交易治理模式」 (governance structure for transactions)觀點提出新的「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public-private-partnership,下稱PPP)比較淨效益分析」方法論與其實施建議,期能藉此提升促參案之決策品質與執行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