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及民間於促參案件之夥伴關係下,當投資契約遭遇履約爭議時,如何快速、有效、專業解決爭議,使促參投資計畫得以繼續進行,不僅影響投資計畫之存續,更影響民間投資意願。在現行法令及法院實務見解,將促參案件履約爭議定性為民事事件而非公法事件下,循仲裁程序解決投資契約之履約爭議,較採行訴訟程序更能有效及迅速解決履約爭議。 目前促參案件主辦機關所擬定之投資契約關於履約爭議處理條款,仍偏向民間機構須於履約爭議發生時,徵得主辦機關書面同意後方得提付仲裁,投資契約之仲裁條款形同虛設。本文以營運期間租金及權利金費率爭議之2件案例,分別採訴訟及仲裁作為履約爭議處理方式進行分析,並對主辦機關排斥採行仲裁方式之疑慮,提出解決建議,期能透過修正投資契約之仲裁條款,鼓勵主辦機關採行仲裁方式作為履約爭議處理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