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下稱OECD)提出之防止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下稱BEPS)行動方案及歐盟相關建議,均強調國際資訊交換或避稅調整須兼顧保護納稅者權利,且不得違背國內法及國際協定中相關規定。是以,跨國稅務案,尤須注意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下稱納保法)之適用。納保法第1條第1項立法精神,即說明個案適用應予貫徹正當法律程序,且該程序較一般行政程序法更為嚴謹。 然非所有非常規交易皆為避稅行為,非常規交易若符合立法意旨,或不符合權利之濫用,即主要目的不在獲取租稅利益或未濫用法律形成,則未必為避稅行為。因此,脫法避稅與合法節稅,在跨國間之非常規交易仍須予以區分。鑑於此類議題鮮少受到討論,本文將釐清納保法及國際反避稅間基本法律性質與相互關係,以期達拋磚引玉之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