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 (下稱綜所稅)為我國重要賦稅收入,基於租稅公平及量能課稅原則,係以個人各類所得加總後,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之餘額為課稅基礎。扣除額之訂定,除考量納稅能力,保障納稅義務人基本生活外,另有配合政府政策,鼓勵民眾從事特定行為之政策目的,惟近年來綜所稅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占綜合所得總額比率超過50%,將近半數以上所得不用課稅,綜所稅稅基受到嚴重侵蝕;且在累進稅率計稅下,高所得者因適用較高邊際稅率,其享受扣除額之租稅利益反較適用低稅率之低所得者為高,倘扣除額占比過高,恐違反租稅公平及背離其訂定目的。爰本文通盤檢視綜所稅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之合宜性,研究發現高所得者扣除額列報方式多採列舉扣除,且渠等列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比率接近100%,基於財政部甫於107年度實施所得稅制優化方案,大幅提高綜所稅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身心障礙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額度,本文建議視該制度實施情形,適時檢討進一步調高標準扣除額及調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額度之可行性,以維護租稅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