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2015年6月5日三讀通過房地合一稅制改革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改以「房地合一」課稅,以「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作為所得稅稅基計算基準,但仍維持土地增值稅與所得稅新制雙制並行制度。 此次修法,雖就不動產所得稅制有重大突破,惟採取與土地增值稅雙制並行,仍未解決土地增值稅既存問題,更因此衍生新問題,如土地增值稅與所得稅重複課稅、兩稅目規範體系及價值矛盾等。 對此,本文建議採單一稅目:「不動產交易所得稅」,為對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更適當之課稅制度,如一貫地採以房屋、土地課稅制度明顯悖離經濟實質。現行之「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雖已邁開改革之大步,但如何進一步實踐租稅平等,即為不動產稅制改革之下階段目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