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消費者透過跨境電子商務平臺向境外業者購買商品與勞務之行為日益頻繁,跨境電商可輕鬆跨越國界銷售有形商品及電子勞務予我國消費者,造成跨境電商無需於收入來源國設置固定營業場所,即可完成銷售並收取報酬。然而,跨境電商在市場所在地有實質經濟活動,因未設立固定營業場所並申報納稅,導致當地所得稅與營業稅稅基侵蝕,且對實體店家造成租稅不公現象。 為解決數位經濟中價值創造地與應繳納稅捐地不一致之情況,OECD仍持續研究關於數位經濟課稅議題。本文以歐盟提出之數位稅提案為比較基礎,歐盟數位稅包含暫時性措施及長期性措施。暫時性措施為一種過渡性做法,俟長期性措施規劃完成後,再轉而採用長期性措施。目前OECD對過渡期報告一書中所提出初步意見仍在分析探討,預定2020年提出最終報告,屆時國際間將採取一致性數位經濟課稅規範。 我國對跨境電商相關規定目前與國際課稅趨勢一致,除營業稅已修正部分條文配合此新興交易型態外,所得稅部分也已運用利潤貢獻度方式推計課稅。但建議財政部仍需持續關注國際對數位經濟課稅發展趨勢,適時研議及檢討我國相關課稅規定,期能建構一個公平、合理及簡易之境外電商課稅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