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提供公益團體租稅減免,其立法目的係為一定之公共政策考量。如國家以減輕公益團體租稅負擔方式,使公益團體得以將本應繳納之稅款用於其所設立之公益目的用途。國家藉由提供公益團體補助,或提供租稅優惠減少其租稅負擔,使其有更充分財務資源從事公益活動,此乃基於公益原則,亦即受國家財務補助之非營利組織係為公益存在。國家基於財政收入目的向人民徵收租稅,並用以從事公共任務,但考量效率與國家施政侷限性,爰將公共資源挹注非營利組織,主要係為藉助非營利組織之力量,以補充國家施政之不足。將取自人民之資源用之於人民,乃國家對非營利組織財務資源制度設計之原意,惟可能因制度設計未臻完善,或因制度執行面問題,致有限之公共資源,為少數假藉公益之名者所把持。因此,如何修正現制缺失,近來廣受各界關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