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我國政府財政收支失衡,歲入不足支應歲出,赤字逐年累積,債務逼近債限,融資空間有限,加以振興經濟及社會福利等支出持續擴增,未來財政狀況益顯嚴峻,地方財政狀況亦然。地方政府透過地方自治程序,有權調配與籌措滿足轄區居民公共服務需求之財源,地方政府雖有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作為財源,但仍應正視所擁有之地方稅租稅工具。 本文參考過去文獻定義,將補助款收入、統籌分配稅款收入及補助款支出分別從歲入總額及歲出總額中扣除,以自主性收入及自主性支出計算臺灣直轄市及縣(市)政府2001 年至2010 年修正後財政自主指數,以行政區域改制前原有2 個直轄市及21 個縣(市)政府年度資料為實證分析,採追蹤資料(panel data)方式,探討財政自主與地方經濟發展之關係。實證結果顯示地方財政愈自主愈能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因此,降低對地方政府控制,賦予地方政府更多自主權,以「強化財政努力誘因」與「落實財政紀律」為原則,增加地方收入來源及減少地方無效率支出,提高地方財政自主性,將促進地方經濟繁榮與提升地方政府效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