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12 月28 日正式上路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旨在保障賦稅人權,維護人民基本生存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本文分就:基本生活費用不課稅權利;解釋函令及行政規則應公開;實質課稅及推計課稅之探討;完備納稅者接受調查之權利;故意或過失為處罰要件之認定問題;強化訴願審議委員會之公正與客觀性;落實比例原則;設置稅務專業法庭提升訴訟審理品質與效率;行政法院應核實確認應納稅額;期許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發揮功能;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公正超然立場等面向,對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規範提出觀察與建言。 我國法制有關納稅義務人權利保護之規範,揭櫫於稅捐稽徵法第一章之一及自106 年12 月28 日施行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納保法第1 條開宗明義說明其制定目的,係為落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顯示我國對納稅者權利保護之規範,由專章進化至專法,納稅者權利保護意識之覺醒,讓我國納稅人權又往前邁進一步。本文就下列面向簡析納保法規範重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