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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於2016 年7 月12 日增訂公布所得稅法第43 條之3 受控外國公司法則(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CFC)與第43 條之4 實際管理處所法則(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 PEM)等反避稅條款。惟立法但書提及CFC 與PEM 法則不會立即實施,將俟兩岸租稅協議生效與國際間遵循「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 CRS)之實施情形,及子法規制訂與宣導完成後才會實施。 臺灣目前僅和有租稅協定之國家進行個案資訊交換,租稅協定僅能針對簽訂國家進行雙邊資訊交換,而我國於國外藏匿資產及所得以規避稅負之地區所在多有,僅以租稅協定不足應付,因此,反避稅推動須盡力以加入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共同申報準則為前提,如此交換之資訊將不再侷限於租稅資訊,甚至能取得我國稅務居民境外之金融帳戶資訊,便於掌握與評估是否有逃稅或避稅之情事,才能更有效執行反避稅條款。 在各項國際反避稅措施積極進行之環境下,我國在2016 年通過CFC 及PEM法令,而CRS 須針對非居住者是否為我國稅務居民做判定,各國為瞭解及調查藏匿於他國之所得,故必須進行資訊交換,期改善我國稅基流失情況,因此,本文將分析國際租稅法令改革趨勢,探討國際間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共同申報準則之實施狀況,及該準則與我國反避稅條例之關聯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