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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拿馬文件」掀起各國關注境外公司避稅之民意巨浪,2015年末OECD發布「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EPS)行動計畫最終報告所建議諸多行動方案,格外凸顯落實之重要性。本文以跨國企業經營電子商務(以下簡稱跨境電商)所涉數位經濟課稅問題,說明現行稅捐稽徵法實質課稅條款,其文字之高度抽象性雖賦予稽徵機關介入個案調整空間,但當BEPS行動計畫既已提出明確解決建議,稽徵機關宜於個案處理時,兼顧行動計畫內容及OECD稅約範本(Model Tax Convention on Income and on Capital)修正進度,儘可能地參與BEPS後續活動,以與國際對跨境電商課稅一致作法。此外,關於我國應如何具體地面對BEPS 行動計畫最終報告,本文也建議可採取一、積極參與後續國際BEPS 計畫;二、建立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CFC)稅制及配套措施;三、境外金融帳戶資料解密及訊息揭露制度;四、恢復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至25%,並得輔以具實效租稅優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