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稅法對於企業併購所形成商譽之處理,並非皆可於稅務上予以攤銷。日本法人稅法第62條之8第1項規定,僅不適格組織再編(企業併購)型態始得主張商譽攤銷。依據日本法人稅法第62條第1項規定,經由合併而移轉於合併公司(存續公司)之資產,以被合併公司(消滅公司)帳載帳面價額為合併公司所繼受,亦即原記載於被合併公司原科目轉併合併公司中,承受資產移轉之合併公司以取得資產之帳面價額作為取得價額,縱帳面價額高於時價,亦以帳面價額為準。至適格與否之判斷為是否具備「事業繼續性」、「支配繼續性」及「投資繼續性」等要件。本文說明日本組織再編稅制之要件與近期發展,介紹不同於我國企業併購稅制之立法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