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2009年底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實施期滿,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配套調降為17%單一稅率,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綜合所得稅兩稅稅率差距擴大,公司為股東規避稅負的誘因增強,故有提高未分配盈餘加徵稅率至15%之主張;且自2015年起,綜合所得稅再增列45%的最高邊際稅率,並對股利所得改採半數設算扣抵,規避稅負的問題將更形嚴重。然而不論是全面取消未分配盈餘加徵,或是要全面提高加徵之稅率,均引起正反意見之對立;是否可針對盈餘分配決策受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高低影響較不敏感的公司,優先取消加徵或優先排除提高加徵,以期降低衝擊,值得研究。 本文以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申報、核定資料進行實證研究發現:(1)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有效稅率之高低與其盈餘分配率的大小呈正向關係,亦即有效稅率愈高,透過盈餘分配可讓股東抵減的綜合所得稅稅額愈多,公司因而有提高盈餘分配率的誘因;(2)股票上市上櫃公司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有效稅率與盈餘分配率之正向關係,實證結果則多數不顯著,故有效稅率影響其盈餘分配政策的論點不易成立。基此,本文認為可局部針對上市上櫃公司取消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或是在考慮將加徵率提高為15%時,上市上櫃公司可排除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