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積極建置汙染排放權交易平台,會計制度亦為基礎交易平台的一環。對此,本文介紹污染排放權交易的會計處理,並說明不同會計處理方法的特性,可作為主管機關、企業與相關團體的參考。 現在已有國家與地區開始實施溫室氣體總量管制交易,但對汙染排放權交易的會計處理,尚未有一致性的規範。實務上普遍採用美國能源管制委員會設置的酸雨汙染排放權交易系統(acid rain emission allowance trading system)的淨額法,或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發布的「國際財務報告解釋公告第3 號—排放權」(IFRIC 3 emission rights)的IAS38成本法與IAS 38 重估法,亦即IFRIC 3。然而,IFRIC 3 於2005 年3 月開始實施後,由於爭議過高,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於當年6 月撤回。這些會計處理方法,在認列科目與衡量金額均有顯著的差異,因此對於財務報導也有不同的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