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費與租稅、受益費、與特別公課等並列,構成所謂財政憲法上的「公課」體系,為現代財政國家之重要財政工具之一,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亦影響人民公平負擔國家整體財政需要之實現。我國「規費法」在2002 年通過施行,為我國規費法制化,邁向一個新的起點。規費法實施12 週年以來,仍有諸多問題,可以從學理上加以檢視,本文乃以行政法院相關判決與行政解釋函令,全盤進行歸納分析,分別就「規費概念之再釐清」、「規費分類標準之歧異與衝突」、「規費收取標準之建立」、「規費之轉嫁與免徵、減徵或停徵」等法律課題,提出檢討與建議,期待能達成「健全規費制度,增進財政負擔公平,有效利用公共資源,維護人民權益」、「規費之徵收合理化及制度化,以維護民眾權益,有效利用公共資源,促進國民財政負擔公平,並落實使用者、受益者付費等個別報償原則」之現代法治國家與財政國家的憲法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