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設機構」(Permanent Establishment)主要係指營業利潤所得來源國與居住地國訂立租稅協定之架構下,賦予所得來源國對有關居住地國企業透過位於所得來源國內之常設機構所產生營業利潤之課稅權。然而,為避免雙重課稅,國際間針對營業利潤之課稅規定,主要係依循OECD稅約範本、UN 稅約範本模式訂定,因此就ㄧ方締約國為營業利潤所得來源國之情形下,對於他方締約國之企業,判定是否有透過位於該所得來源國境內之常設機構從事營業,且有可歸屬於該常設機構之營業利潤產生之實際情形,係攸關該所得來源國是否可就該可歸屬於常設機構之營業利潤課稅之關鍵。 本文將以Zimmer公司為案例,探討跨國企業銷售活動之常設機構認定問題,並建議我國稅務機關應全面掌握案件事實,依據OECD之實質優於形式原則,及參照OECD移轉訂價指導原則,並結合民法和稅法之規定與參酌國際稅法實務界以及理論界的觀點,方可準確釐清確認事實,以期有效化解我國徵納雙方對有關議題之歧見,有效減少訟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