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提出之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係回應業界長期以來之訴求及考量將部分關稅業務回歸法制面所為之政策,值得肯定。本文從草案與現行實務運作進行評析,提出修正建議,冀能落實政策之良法美意。例如:經海關核准登記之承攬業,其資格等條件應統一規定;檢具貨物艙單等必備有關文件之主體應明定;自備封條業者資格之認定應明確,廢止自備封條之情節重大要件應具體,且法律效果應與停止有所差異;保稅工廠進口自用機器、設備免徵關稅規定,文字應簡化及一致;罰鍰處分得適用於經通知逾期仍未完成改正者,且處罰3次仍未完成改正者之停業,應為羈束處分。最後,漏未修正之部分罰則條文用語,亦應一併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