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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402 (2024: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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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注意義務——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867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為107年1月24日修正前醫療法第82條所明定。醫療行為具專業性、錯綜性及不可預測性,醫事人員執行醫療照護行為應盡之管理人注意義務,應就醫療個案,本於診療當時當地之醫學知識,審酌病人之病情、就診時身體狀況、病程變化,醫療行為之風險及醫院層級等因素整體考量,未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而為適當之醫療照護,即應認為符合醫療水準,而無故意、過失可言。
起訖頁
1-3
關鍵詞
注意義務
、
醫療過失
、
醫療水準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402 (2024: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公務員違法有責行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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