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COVID條例)於民國109年2月25日立法,其中第12條至第14條係關於以下三種態樣行為:「對防疫物資、藥品等,哄抬價格或無正當理由囤積不應市銷售」(條例第12條)、「不遵行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他人之虞」(條例第13條)、「散播關於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條例第14條)之特別刑責規定(按,相較於傳染病防治法第61至63條、刑法第251條等原有相關規範),目的係為使國家針對此一特殊、緊急、全球化的疫情災難,得以更有效地防免疫情擴散、維護全體國人健康並保障國人權益(如,得以合理價格購得防疫物資)。 |